福柯在涉及性领域的立法问题上提出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他指出:“我想原则上可以这样说:性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不应当成为任何立法的对象。这样说应当没什么大问题。但有两个领域对我来说有一点问题。 一个是强奸,另一个是涉及儿童时。” 针对强奸问题,福柯提出可以用将强奸罪视同于伤害罪的办法来解决,他说:“人可以制造这样一种理论话语,即:在任何情况下性都不应当以任何理由成为惩罚的对象。当我们惩罚强奸时,一个人应当仅仅因人身暴力受惩罚,而不是因为其他原因受惩罚。因此可以说,它仅仅是攻击行为而已:从原则上讲,在用拳头打一个人的脸或用阴茎插入一个人的生殖器之间没有什么区别。” 福柯认为,把强奸作为一种性犯罪来加以处罚是“有问题的,因为我们等于在说:性在身体中占有更重要的地位,性器官同手、头发或鼻子的重要性不一样。因此在任何情况下立法都必须对它加以保护,围绕着它,关注着它,不可将它等同于身体的其他部位。”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性器官是否比身体的其他器官更有价值。如果性器官和头部一样重要,并不比头部更重要,侵犯性器官和侵犯头部就可视为同罪;如果性器官比头部重要,对侵犯性器官行为的处置就应比对头部的处置重。
认真思索福柯的论点,我们的确拿不出性器官比头部或其他身体器官更重要的证据,对性器官的特殊对待和对侵犯性器官的特殊处罚应当被视为一种文化积淀。在这种文化积淀的影响下,我们在人体的各个器官中特别看重性器官,为它赋予了特殊的重要意义。人们对福柯的思想感到的惊骇和意外,完全是来自这种传统的思维方式,是受传统的性话语影响的结果。
如果将强奸视为与伤害身体其他部位相同的伤害罪,如果将违反儿童意愿的强奸也视为伤害,将不违反儿童意愿的性关系视为正常性行为,也就解除了福柯有关性的立法原则的最后两个顾虑,关于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成为任何立法的惩罚对象的立论就可以成立了。对于传统法律中所惩罚的有受害者的性犯罪条文尚且可以这样来看,对于没有受害者的所谓“性犯罪”行为就更可以作如是观了。
福柯的观点虽然看上去过于激进,过于惊世骇俗,但仔细想想,是完全可以自圆其说的。它就像萨德 (Sade) 的小说一样,有一种振聋发聩的力量,使人为其中所包含的自由精神所震惊。它使我们感到惊愕,正是因为我们一向按照传统的规范来看问题,想不到越过这些规范,原来对事情还可以有另一种看法。萨德认为,没有任何一种性行为方式是不可以的,是错误的,或者是病态的。据此可以说,性的一切方式都是应当允许的,性的一切方式都不应当成为法律惩罚的对象。
长期以来,人们已经习惯于针对性行为的惩罚性法律,认为它是天经地义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习俗和话语是在如何塑造人们自以为“自然而然”的观点和看法,它们是如何控制了人们的思维和分辩是非的能力,它们又是如何压抑了人们的自由思想的。这种思维的定式使我们不敢相信历史上还有过不同的做法,更不敢想象在将来对这样的事情的处置方法有其他的可能性。
福柯所反复论述的权力在我们每个人身上的运作过程,在如何处置性犯罪的问题上可以看得再清楚不过。我们甚至都不会觉得在这个问题上是权力让我们这样想的,而误以为这完全是自己经过独立思考得出的看法。福柯的深刻之处就在于此,是他告诉我们:不是别人剥夺了我们的自由,是我们自愿被剥夺了自由思想的权利,权力就是这样来建构我们的主体的。如果我们要想证明自己还是有独立思考能力的,就让我们在习俗的思路之外自由地思考一下:福柯关于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成为任何立法的惩罚对象的观点有没有一点道理?
李银河关于虐恋的态度
看到网上有人那么激烈地反对虐恋,倒使我想起今年夏天,有一伙搞虐恋的人找到我,和我聊了很长时间。他们有自己的群体,有自己的网站,非常快乐,非常健康,简直可以说他们活得兴高采烈。我倒是觉得那些反对虐恋的人很变态。他们仅仅因为别人有一点跟自己不一样的感觉,仅仅因为自己不能理解这种感觉就痛骂别人,显得没有教养之极。如果中国这样的人多了,中国只能永远是一个野蛮的国家。而如果喜欢虐恋的人多了,倒不见得有这样的坏处。 反性与道德优越感 为什么有些人一听到“性”这个字就怒不可遏、如临大敌?这是我长期以来百思不得其解的一个问题。如果说有些人因为长期压抑,一谈到性就会惊恐万状、噤若寒蝉,这还不是特别让人感到意外的。但是,那种不知从何而来的怒气却令人感到十分震惊。 我认识一位老阿姨,她是位“三八式”的老干部,是我母亲的好友,现在也有80岁了吧。平常我们两家关系不错,她有时会来看望我母亲,对我们这些晚辈也是极为亲切和蔼的。忽然有一天,我接到了这位老阿姨的一封长信,痛骂同性恋及文学作品中涉性的描写。我回信向她介绍了一些大思想家和学界关于同性恋的一般看法。但是,我的信显然不能令她信服。据说她还把自己的长文到处投递,但文章所投之处均遭拒绝,令老阿姨相当沮丧。 老阿姨的信中流露出一种强烈的反性情绪。这种反性的义愤从何而来呢?性是人的自然需要,是生理和心理的合理欲望。一般来说,只要不是强迫的,性对人应当说是一件好事。为什么对于这件至少无害或则有益的事情,有些人却如此耿耿于怀、切齿痛恨呢? 人的生理结构虽然相似,但是人的性欲是有强弱之分的。那些性欲较弱的人或者从来就不喜性事,或者长期压抑性欲,压来压去,欲望全消。如果这种压抑的动机恰巧是出于某种信仰或理念,当事人就会滋长出一种道德优越感——别人做不到的事情他做到了。道德优越感很容易转化为一种道德义愤,看不惯那些仍保留欲望的人,更憎恨那些欲望较强的人。我想,反性的义愤大多是从这里生发出来的。 道德优越感表现为对于平常人所想、所欲、所爱、所能的事情的厌恶。性就是这样一件事。就连市井小人都能做这件事,而且他们往往还对这件事津津乐道,乐此不疲,相当的投入。有道德优越感的人们因此对性特别不齿。在他们心目中,凡是人人都喜欢的事必定层次很低。而所谓道德高尚,就是要想常人所不想,为常人所不为。 还有一些反性的人并不属于在意识和行为上的真正道德高尚者,他们做了这件“丑恶的”事,但是内心怀着深深的负罪感,觉得自己就像一个小偷,偷得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这样的人对于别人谈论和从事同样的事情,怀有一种暧昧的同案犯感觉。因而当别人堂而皇之地谈起或做起他们鬼鬼祟祟去做的事情时,他们就特别不能容忍。反性的义愤部分地来自这种心理。 在这个世界上,人们本来就是千差万别的,有些人性欲低下,有些人性欲高昂,这本来没有什么,但是性欲低下者因此觉得自己道德高尚,这就没有什么道理了。如果这些有道德优越感的人偏巧掌握了权力,问题就比较严重了。他们按照自己的性欲标准和道德标准来制定政策、法规,按照自己的标准来检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按照自己的标准来惩罚别人,这就不仅没有道理,而且问题严重。 目前我国的淫秽品检查制度的社会基础就是我前面提到的老阿姨这类人。他们用自己的道德标准来要求别人,批评别人,这都是可以的,他们有权利发表这样的意见。但是,如果一个国家以一部分公民的道德标准来制定法律,并且用这些法律法规来惩罚持有另一种道德标准的公民,那就错了。因为后者也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也有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 性的七种意义 李银河 在我看来,性的意义至少可以被概括为以下七种:第一,为了繁衍后代;第二,为了表达感情;第三,为了肉体快乐;第四,为了延年益寿;第五,为了维持生计;第六,为了建立或保持某种人际关系;第七,为了表达权力关系。 性的第一个意义是为了繁衍后代。世界上的各种文化都会把生殖作为性活动的目的之一。传统的性道德尤其强调生殖,甚至把生殖以外的目的一概抹杀,认为是不正当的。这一点当与保种的意识有相当的关联。先民社会多灾多难,生存条件匮乏,保种是当务之急,性的生殖繁衍功能自然而然被摆在重要地位。但是在全世界人口爆炸的今天,仍把生殖视作性的首要功能,就未免过于愚昧了。 性的第二个意义是为了表达感情,这是一个近代的观念。直到近现代之后,爱才成为性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性的这一意义的广泛传播,现代有许多人已经持有爱应当成为性的唯一原因的观点,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多少人真正能够按照这种观念去做——比如说,那些在没有爱的婚姻关系中生活的人就做不到这一点,那些寻找偶然或短期的性伴侣的人也没有做到这一点。 性的第三个意义是为了肉体的快乐。由于避孕技术的发展和世界各国普遍实行人口控制政策,生育与性的分离已经成为世界上大多数人的实践。如果说性仅仅是为了快乐,仅仅以其自身为目的,那么不但生殖目的不复存在,就连爱的目的也没有绝对的必要了。爱会导致长期关系,性却可以是短期的,甚至是一次性的。它可以是一种游戏,是对身体快乐的单纯享受,是一种单纯的感观经验。 性的第四个意义是为了延年益寿。这是许多古代社会特别是东方古代社会的性观念。中国古代的养生观就包括这样一些观点:性可以延长寿命直至长生不老;关于采阴补阳、采阳补阴的观念;关于精液宝贵、还精补脑的思想等等。 性的第五个意义对于某些人来说是为了维持生计。性的商业化从古至今一直是某些人的实践。卖淫业一向被称为世界上最古老的一种职业。这种情况发展到现代,性工业在一些社会中已经成为最有利可图的行业。色情行业包括各种性的夜总会、脱衣舞男舞女、卖淫娼妓、陪伴业 (escort)、色情出版业、色情影视业等等。性活动成为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的生活来源。 的第六个意义是为了建立或保持某种人际关系。有学者提出,性并不是仅仅为了肉体快乐的活动,而是人的交流活动。它在某种情况下甚至可以起到缓解群体内冲突、维持群体团结的作用。 性的最后一个意义是为了表达权力关系。远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性就成为权力的象征。在当时,性活动的伴侣分为两类,不是男性和女性,而是统治方与服从方。有权的男性是统治方;他们的性对象是各种无权的人——妇女、儿童、外国人和奴隶。因此,一个男性主人并不会因为同一位男性奴隶之间发生同性性行为而丧失体面,但是,如果他在这种性活动中成为性行为的被动方,却是一种丧失身分的做法。 正因为性对于不同的人群有着不同的意义,才会有差异巨大的性规范存在于不同的文化和不同的社会当中。在这里,最要紧的是不可以把性的规范当作是一种通用的、固定的、“自然而然”的东西来看待,而要充分注意到它的局部性、可塑性和“人为”性质。 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 这话是如此蛮横,让人无所适从。 如果人不过一种沉思的生活,他该过什么样的生活呢?难道他只能做行尸走肉吗?难道他只能拥有物质的生活? 我想试试不同的生活。 我想写一些不拘形式的东西。即既不是小说,也不是论文,不是散文,不是诗。是一种忽略形式的东西。 我感到自己正处于一个生活的关键时刻。面临一个重要的选择。这关系到今后几十年的生活质量。关系到我的生存方式。 生活在物质方面已经进入自由状态。无忧无虑。随心所欲。在物质生活中,一切欲望都已经满足。我可以进入纯精神的领域了。 我能创造吗?时间(闲暇)就是我的资本。我的工作性质给了我大量的闲暇,这是一般人很难得到的。 关于多边恋 2006-07-24 11:15:47 22日在南京开了一个关于东方情人节的会,有个讲座。有记者报道我“向往多边恋”,是因为我在会议交流时间谈到了西方新出现的一种人际关系:多边恋。多边恋是三人以上既包括爱也包括性的一种新型人际关系。我觉得它没什么不好。如果其中所有的人都是自愿的,他们也有权利这样做。一般来说,爱情总和排他和独占联系在一起,偏偏有些人既要爱,又不要独占,这应当说是一种创造。我们的人际关系类型少得可怜,人民群众自发创造出新的人际关系,我们应当加以肯定。即使自己不喜欢,也用不着去否定别人。我自己就不喜欢多边恋,觉得它太累了,太闹腾了。我喜欢老派的一对一的关系。但是我觉得不应当因为自己的偏爱就去否定别人的选择。这就是我的态度。 我明天去加拿大蒙特利尔开会。回来再跟大家聊会议内容。这次会分两截。上半段是LGBT权利国际研讨会,下半段是世界同性恋运动会。 驳薛涌 2006-08-18 15:05:31 大 中 小 我的言论引发了一片非理性的反对之声,其中薛涌的比较理性,但其中的观点我不同意,特反驳如下: 第一,虽然我不喜欢,但是他有权利。薛文说,既然你不喜欢多边恋,就多讲一夫一妻制好了。许多事我都不喜欢,或者自己做不到,比如说一夜情、同性恋、多边恋、换偶、参加性聚会等,但是我认为,喜欢它们的人有做这些事的权利,这个权利属于他作为一个公民应当受到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权利的范畴。 自西方性革命后,有一个逐渐被广泛接受的新的人权观念,那就是人类性活动中的三原则,只要不违背这三个原则的性行为就属于人权范畴,就不应受到制裁。这三个原则是:第一,自愿;第二,在私秘场所;第三,当事人均为成年人。换言之,一切在自愿的成年人之间在私秘场所发生的性行为将不受制裁,属于应受保护的人权范畴。按照这三个原则,那些处死同性恋的社会(世界上还有7个国家有这样的法律)是侵犯人权的;将发生一夜情的人判为“流氓罪”是违反人权的(1997年前我国的法律实践);将发生在三人以上的人们之间的性行为(换偶活动、虐恋活动、性聚会等)判为“聚众淫乱罪”也是与当事人的人权有矛盾的。依据“聚众淫乱罪”,我国制裁过大量发生在私秘场所的、自愿的、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这是违反人权的,那些因此被判死刑和有期徒刑的人(有一大批这样的案例)是无辜的。这样的法律是野蛮的、不文明的、违反人权的。一个文明的社会不应当有这样野蛮的法律。 虽然有很多人出于非理性认为做这些事的人很不齿,但他们也是人哪,也有他们的人权,不是吗?多数人群的非理性的力量是很残暴、很强大的,就连我为这些少数人群的权利说句公道话都要挨骂,可见这些人的权利是多么脆弱、多么容易受到侵害、多么缺乏保护啊。这难道不是目前中国可悲的现实吗?有人说过:虽然我不赞成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发表言论的权利。我来套用一下:虽然我不喜欢你的做法,但是我誓死捍卫你做这种事的权利。这就是我的立场。 第二,现在中国难道不需要启蒙?薛文说我落入了启蒙的陷阱。将启蒙视为陷阱是西方社会进入后现代时期后人们对现代主义的批判,认为人文主义、自由主义的价值并不是没有缺陷的。但是,根据我多年对中国性现状的研究,我们的社会并没有进入后现代阶段,而是刚刚走出中世纪,刚刚进入现代的门槛。“自由”和“人权”这类启蒙话语在当今的中国仍然是贬义词,个人权利之类的观念也才刚刚引入我们的社会生活。这就是中国可悲的现状。 我国在性观念方面还保留着许多前现代社会的野蛮、不文明的现象和观念。比如说:将参与性聚会的成年人判死刑;将参与换偶活动的人判死刑;将组织卖淫活动的人判死刑;将“与多名男子发生性行为”的女性以流氓罪的名义判处有期徒刑;将一群把一个男子捆在床上玩弄其生殖器的女孩子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案例参见我的专著《性的问题》)。这些做法绝不是现代社会应发生的,虽然近些年法律有了一些改变(取消了流氓罪),还有一些法律条文未改却已基本上不执行了(如聚众淫乱罪),但是说中国在性问题上刚刚走出中世纪的阴影恐怕并不过分。因此,仅就这个领域的状况看,启蒙绝不是陷阱,而正是我们的社会所急需的,也是我辈自由派知识分子的使命。 第三,回到哪个传统?薛文希望我回归传统的价值,不可无视习俗和传统伦理的价值。看他的上下文,是希望我回到一夫一妻制的传统价值。可惜,中国的习俗和传统价值并不是一夫一妻制,而是父权制的、一夫多妻(妾)的。一夫一妻制是西方基督教的习俗和传统,是中国从上世纪五十年代起才引进的。所以我不主张不加选择地保留传统、回归传统,而是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比如去掉父权制的糟粕,去掉纳妾的糟粕,引进一夫一妻制。与此同时,我们的制度应当是开放性的,而不是封闭的。所谓开放,就是应当使它能包容新的人际关系,比如同性婚姻(它肯定不是传统价值和习俗,但是世界上已有5个国家批准了同性婚姻,有更多的国家的制度中包容了同性的家庭伴侣关系),比如多边恋关系,比如同居关系(在北欧国家,在所有的生活伴侣当中,有半数是同居关系,没有进入婚姻)等等。有些人际关系虽然不是传统的,但是既然人们有这个需求,把它创造出来,它就有它的功能,不应当排斥它们,固守传统习俗和价值。一个有生命力的制度是能够不断加以改变的制度,而不是固守传统价值的制度。这些就是我的基本看法。 有罪的、有错的和无罪无错的 2006-08-09 23:16:39 大 中 小 性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之一,是天赋人权的一项内容。我国古代圣人早就说过:食色性也。换言之,吃饭和性事是属于人的本性。此话用现代的人权话语来讲就是:性是每一个人天生就赋有的人身权利。因此,在各国宪法中,就像完全用不着写上“人有吃饭的权利”一样,也用不着写上“人有性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包括在人的生存权里面的。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在所有的文明社会和所有已知的文明时代中,对人类的性行为都会有某种程度的控制。完全对性不加控制的社会和时代是没有的。这种控制将人类的性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有罪的,第二种是有错的,第三种既无罪也无错。 在不同的社会和时代中,对性罪的规定有不同,例如有的社会惩罚肛交,无论它发生在同性恋人当中还是异性恋人当中;有的社会惩罚婚外的性关系,那就是实行通奸法的社会。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关于性罪的规定有越来越宽松的趋势。在实现了现代化的社会中,性罪已经缩小到仅仅涉及强迫和侵害他人的行为范畴,例如强奸、诱奸、猥亵等,所有发生在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私下的性行为都不再被认为是犯罪,不再受到犯罪法惩罚的自然也包括肛交、通奸等行为在内。 有些性行为虽然不算犯罪,但却属于犯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通奸。在取消了通奸法的社会和时代,通奸不再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由于它违反婚姻道德和婚姻的忠实承诺,要算是一种道德错误。除非配偶另有约定。也就是说,虽然进入婚姻关系的自然人仍然有着一个未婚的人的所有权利,其中也包括性的权利,但是他并不可以随心所欲,与婚姻关系之外的人随便发生性关系。人并不会因为进入婚姻关系就丧失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性关系的权利,犯罪法也不会因为某人同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性关系而加以惩罚,但是通奸确实是错误的,犯了违反婚姻承诺的错误,会造成某些婚姻离异的不良后果。 所谓“双方另有约定”就是在配偶双方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与第三人的性行为,例如换偶活动中的行为和多边恋类的性行为。换偶是出于配偶双方同意的自愿的婚外性行为,由于知情同意,也就不存在违背忠实承诺的问题了。多边恋是西方社会在世纪之交新兴起的一种人际关系,即配偶双方知情允许第三人或第四人进入他们的婚姻关系,大家和睦相处,既有情也有性,这样的关系当然也并不违背忠实承诺。 第三种性行为是被现代文明社会认定为既非罪、又无错的行为,那就是发生在未婚成年人之间的、出于双方或多方自愿的性行为。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同性性行为和非婚个人之间的性行为。在私人场所发生的同性性行为虽然被许多异性恋者当作难以理解的事,但是它并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也不伤害任何人,所以既不涉及法律,也不涉及道德。非婚个人之间的性行为也是这样,不侵犯任何人,不伤害婚姻关系,所以既不涉及法律,也不涉及道德。发生在非婚个人之间的“一夜情”式的性行为也属于这个范畴。由于“一夜情”大多是性与爱分离的性关系,所以好多人对它十分反感。反感归反感,“一夜情”其实是既非罪又无错的,在现代社会中,这种形式的人际关系有愈演愈烈之势。 总的看来,社会文明的进步使整个社会在性的行为规范上变得越来越宽松,被规定为犯罪和犯错的行为会变得越来越少,与此同时,人类性行为的自由空间会不断扩大,整个社会因此变得更加和谐,人的欲望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这次被小报记者歪曲报道的事使我深思。那么多人的歇斯底里说明了什么?大多数人心中都有一个克服不掉的隐秘欲望,那就是性。它从青春期开始出现,一直阴魂不散,让无数人感到惊恐不安,手足无措。压抑是文明不得不付的代价。没有压抑人就无法相处。但是我坚信,一个比较合理的社会是一个压抑较少的社会;一个不合理的社会是一个压抑较多的社会。中国现在就属于压抑太多的社会,许多人的欲望受到压抑。中国人哪,我在为你们各种各样隐秘的欲望辩护啊。可是,这个辩护引起了一阵歇斯底里。 我分析,那些发歇斯底里的人有两类,一类已经没有欲望了,无论是因为年龄还是因为过去受到了太多的压抑。说心里话,我可怜你们。还有一类人还有欲望,但是觉得它见不得人,所以有人要肯定这个欲望,说它是自然的、正常的、没什么了不起的,他们就要发歇斯底里。我更可怜你们。 珍爱生命 2006-03-10 16:39:48 大 中 小 到现在为止,我还没享受过在网上写字的痛快淋漓嘴无遮拦的快感。我现在要体验一把啦。 最近,李拜天为我转述了网络写手“北京女病人”的一句名言:珍爱生命,远离傻逼。说得太好了。铿锵有力,掷地有声。正是我此时的心情。遇到太多讨厌的人和事,使我不禁对这句话产生强烈共鸣。生命如此短促,而傻逼又如此之多,真是没辙。唉。 三人关系 2006-01-27 21:44:36 大 中 小 三人关系。它触动的是传统的思维定式。为什么一个人只能同另一个人成为性伴侣,并没有绝对不能驳斥的理由。尤其当其中一个人因各种原因与另一个人的性欲望不相匹配的时候。 一对一的关系最根本的根源来自合法子嗣的确认,如果这一问题不存在,则一对一没有绝对的合理性。 此外是情感的排他性。如果在三人关系中不涉及情感问题,则情感排他性问题不存在;如果涉及情感问题,则究竟情感是否可以克服排他性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个人爱两个人的情况是可能的。 婚姻制度是第三个因素。如果两人进入婚姻,在财产、利益方面的法律地位与第三者不同,也不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道德。因此,三人关系与现存的婚姻制度是矛盾的。如果人们有建立三人关系的需求,就说明现存的婚姻制度是不完善的,应当加以改变或加以补充的。 我为什么要研究性 2006-01-08 23:56:50 大 中 小 “万恶淫为首”与性权利 李银河 常有人问我:为什么要研究性?一开始我并不在意,人们问得多了,也引得我自己不得不扪心自问:我究竟为什么要研究性呢? “罪魁祸首”是我生长的环境和社会气氛。我属于50年代出生、60年代进入青春期、70年代谈婚论嫁的一代人。这30年,“性”这个东西在中国是一个怪物。在所有公开的场合,它从不在场;可是在各种隐秘的地方,它无所不在。用王小波的话来说,当时的社会有“阳”的一面,还有“阴”的一面。人们在“阳”的一面是一副面孔;在“阴”的一面是另一副面孔;在“阳”的场合说一种话;在“阴”的场合说另一种话。而“性”这个话题绝对属于“阴”的世界。 在那30年间,由于性处于社会的阴面,整个社会的性观念相当扭曲、变态。门内饮酒,门外劝水;满口仁义道德,满肚男盗女娼;要不就是天真、纯洁、羞涩到幼稚的程度。这就是当时人们在性问题上的典型表现。直到现在,人身体的这部分器官还是被赋予远远不同于脑、心、手、足这些器官的意义、价值和重要性。对于与性有关的一切,要特别地加以防范,似乎它是一切罪恶的渊薮(万恶淫为首)。这种反常的现象怎能不引起我的好奇心呢?说白了,我就是想搞清楚:我们中国人为什么在性的问题上会如此的扭曲、如此的变态、如此的压抑。 打个比方,搞性的研究有点像当年革命者搞地下工作,有一点冒险犯难的挑战感觉;有一点越轨犯规的淘气感觉;外加一点先锋前卫的叛逆感觉。这跟“性”这一主题在中国当代前卫艺术家那里特别受宠是同样的道理。记得有一次张元(先锋电影导演,导演了中国第一部同性恋题材的电影《东宫·西宫》,编剧王小波)问我:你为什么对性感兴趣?我想了半天,说了这么一句话:“我觉得搞性的人都特别地道(不会是假正经之意)。”从他的表情看,他对此似有同感。 中国人很少会想到,在性的领域,许多事与人的基本权利有关,比如人可不可以自慰?女性可不可以主动提出性要求?同性恋伴侣可不可以结婚?虐恋爱好者可不可以组织自己的俱乐部?人可不可以合法地购买和享用性的文字、图象和影视产品?人可不可以出卖自己的身体?人可不可以参与三人以上的性活动?…… 中国文化一向强调义务,忽视权利。人们习惯于为了尽义务而牺牲自己的权利。在我们的文化中,个人的权利常常以社会和国家的名义受到压制。弗罗姆在讲到欧洲中世纪时说:那时,“个人”尚未形成。在当代中国,人们还在以社会、国家和文化的名义压抑性的表达,原因恰恰在于在我们这里“个人”尚未形成。因此,义务是好的,权利是坏的;尽义务是美德,要权利是邪恶;尽义务受褒赏,要权利遭贬抑。如果说当代中国人对于经济、政治、人身安全之类的个人权利已经有了一点要求,那么在性的领域个人可以拥有哪些权利却完全没有概念。在伸张个人的性权利方面,人们还远远做不到理直气壮,反倒是心虚气短得很。 长期以来,由于在文化革命中达到荒谬程度的道德纯净气氛的影响,中国一直处于“谈性色变”的社会氛围当中。道德保守派一直没有放弃纯净社会道德使之尽量趋向于禁欲主义的目标。他们顺应(或者说利用)社会中一部分人的保守道德观念,压制另一部分人的权利——殊不知按照宪法中关于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规定,后者的道德观念也有加以表达的合法权利。用行政处罚的办法钳制后者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用社会中一部分人的道德标准来压制另一部分人的言论自由权利,严格地说属于违宪的行为,是应当认真加以检讨的。 在中国一部分人群进入现代化的都市生活之后,个人主义渐渐得到应有的地位,也渐渐在人们的观念中与自私自利的利己主义区分开来。人们越来越多地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一些“准群体”也渐渐形成为“利益群体”(达伦多夫语),他们希望运用自己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争取和保护自己作为一个人的一般权利和作为某个利益群体的成员的特殊权利。在这一斗争当中,与性有关的权利正在进入中国人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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